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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证所:完善复核制度 规范自律管理
更新日期:2008-9-8 点击次数:63684次 来源:网上

  □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上海报道   经证监会批准,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》今日发布实施,第一届复核委员会名单对外公布。   上证所有关人士表示,完善复核制度,成立复核委员会,是基于以下考虑:一是不断深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,规范自律管理行为,促进依法监管的现实需要。二是不断完善自律管理的机构和程序。成立复核委员会,将复核职能专门化、制度化,是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交易所内部治理和自律管理的普遍做法。三是为交易所听取被监管者的不同意见和利益诉求、保障被监管对象应有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权益,提供有效制度保障。四是丰富证券市场的纠纷解决机制。   《暂行规定》对可复核事项范围、复核委员会基本职能、委员条件、审核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。《暂行规定》指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向上证所提出复核申请:股票、企业债券、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人不服本所不予上市、暂停上市、终止上市决定;本所会员不服本所公开谴责、罚款、暂停或限制交易、取消交易资格、取消会员资格处分;本所会员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服本所公开谴责决定;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。自上证所受理复核申请后30个交易日内,根据复核会议决议,对申请人复核申请作出决定。上证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终局裁决。   上证所复核委员会是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,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包括马蔚华、王开国、王东明、吴雅伦、杨华、陈共炎、聂庆平、谢庚等14人,由上证所理事会从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中聘任。   上证所《中国公司治理报告(2007)》发布   鼓励机构推行社会责任投资   有限度地拒绝或回避投资缺乏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   □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上海报道   上证所研究中心撰写的《中国公司治理报告(2007):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社会责任》日前发布。   《中国公司治理报告》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指出,上市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还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。基于国内上市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,《报告》提出六点建议。   第一,构建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文化,积极引导企业主动接受公司责任。   第二,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全面考核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倡导新的考评体系,将公司股东责任与社会责任考核指标具体化、系统化。可考虑修改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》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和《上市规则》,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,包括重大环境及社会风险。   第三,积极鼓励机构投资者将社会责任投资融入到价值投资理念中。在目前倡导机构投资者要进行价值投资时,更应当鼓励机构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,有限度地拒绝或回避投资那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。   第四,在上市公司中落实《公司法》有关员工参与的相关规定,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公约,设立员工参与监督和企业发展的制度性安排。   第五,推进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,通过完善有关立法并严格执法实现对债权人正当权益的保障。具体而言,需要建立完善的偿债保障机制和债权人法律救济机制,强化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内部人的偿债责任,形成健全的公司破产清算和重组制度。   第六,通过融资、信贷、税收等综合政策手段以及严厉的法律规章和执法,提高公司环境治理水平。(中国证券报·中证网)